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信息来源:china1f.com 时间: 2014-11-13 浏览次数:78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4年11月12日下午2:30在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公路588号商务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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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白 11.34-0.19-1.65%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15:00至2014年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池方燃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4,043,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43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4,035,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43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服装行业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形势及目前公司经营状况,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终止实施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并决定将该项目截至2014年9月30日除已使用资金外的剩余募集资金14,955.95万元及产生的利息267.06万元合计15,223.01万元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终止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同时,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124,04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避免进行重复投资,更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终止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决定将该项目资金1,933.31 万元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终止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同时,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124,04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国九条”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服务质量,依据深交所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修改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24,04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详细情况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4年11月13日刊登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13日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服装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