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打架还可能引发人格权纠纷?近日,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两女子打架,其中一方却将对方衣服撕烂,被判赔偿。
据悉,丁某和曾某均在始兴县某菜市场经营,2021年底的一天,两人因挪车问题互不相让发生口角,随后冲突升级,双方相互殴打,在打架过程中曾某将丁某衣服的前胸部分撕烂。此后丁某自觉人格受到侮辱,将曾某起诉至始兴法院,要求赔偿4000元。
衣服撕烂究竟是故意为之还是不小心“误伤”?曾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始兴法院去函当地派出所调取了本案纠纷的相关材料,发现被告曾某在笔录中确认用手抓伤原告的胸部。另外,法院还调取了现场的监控视频,经查看监控视频及原告拍摄的衣服的照片发现,两人打架过程中,被告曾某扑上前去一直撕扯原告胸前的衣服,导致原告的领口低至胸部位置,超出正常妇女的穿着。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人格权纠纷。原、被告因挪车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互相殴打。菜市场是人员密集的地方,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一直撕扯原告胸前衣服的行为虽伤害性不大,但是侮辱性强,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所带来的影响后果,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曾某就侵害原告的人格尊严赔偿丁某5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公民应谨言慎行,守好言行举止界限,切勿一时冲动伤害他人的人格利益,否则既伤了他人,又伤了自己,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媒体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刘娟 谢素芬
【作者】 潘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