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十个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斯塔夫国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是入选的唯一一件行政诉讼案,引发关注。该案中,法院判决,涉事服装店产地标注错误不构成虚假宣传,撤销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的处罚。

2017年12月26日,原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锦江区市场和质监局)接到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有关商标侵权的举报后,对欣恒上品成都红星路第三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商品标签中将实际产地为中国南京的服装标示产地“中国上海”。实际上,该服装是在南京加工生产,并经由上海出口到位于意大利的斯塔夫公司。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将上述服装自意大利进口到上海,并分发到中国大陆各分公司进行销售。
原锦江区市场和质监局调查后,于2018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欣恒上品成都红星路第三营业部在商品标签上虚假宣传商品产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营业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罚款98000元。斯塔夫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2月28日,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主要承担原锦江区市场和质监局的职责。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服装为进口服装,无论标注产地中国上海,还是中国南京,均不影响其原产国在中国境内的属性;且相关公众也不会因为上述产地的不同,作出区别评价。同时,涉案服装经销商陈述,“涉案服装从斯塔夫公司进口时已经具有缝制的水洗标,该标牌中标注有‘产地:Shanghai’。”对此,原锦江区市场和质监局也没有进一步调查和认定。涉案营业部制作的标牌产地信息不符尚不足以达到认定其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程度,所以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川网集团·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